秦楚网-十堰头条讯 记者 冰客 通讯员 黄琳 李淑娴 报道:6月29日,记者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获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调整2025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决定对2025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养育、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等)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堰市主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750元/人/月,调整为825元/人/月。
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660元/人/月,调整为685元/人/月。
此次调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6720元/人/年(560元/人/月),调整为7200元/人/年(600元/人/月)。
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5940元/人/年(495元/人/月),调整为6180元/人/年(515元/人/月)。
此次调整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12900元/人/年(1075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6900元/人/年(575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8100元/人/年(675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5020元/人/年(2085元/人/月)。
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10680元/人/年(89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5760元/人/年(48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6960元/人/年(58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5020元/人/年(2085元/人/月)。
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按全自理标准兑现。
此次调整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10344元/人/年(862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3000元/人/年(25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4200元/人/年(35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5020元/人/年(2085元/人/月)。
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8844元/人/年(737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3000元/人/年(25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4200元/人/年(35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5020元/人/年(2085元/人/月)。
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按全自理标准兑现。
孤儿养育标准为:全市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统一为170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统一为2800元/人/月。
此外,明确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调整后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